3、在居住方面
戒律“十三僧残罪”中有一条“小屋僧残罪”,规定比丘建僧舍不得超过长十八肘、宽十九肘半的面积,也不得在多生物、有争之地建房,所用的建筑材料也需清净无染。所以,藏族僧尼居住的僧舍一般都比较狭小,甚至布达拉宫和罗布林卡中的达赖喇嘛寝室也是如此。一般老百姓的房舍多为小开间、多间数,除了选用建筑材料的制约,恐怕也是受此影响。在西藏,不论是贵族高官还是平民百姓,旧时都没有架床而卧和用椅凳的习惯,而是在地上垒起低矮的土炕,垫上草垫和羊毛长垫当做床,垫上草垫或长垫席地盘腿而坐。
即使是达官贵人和有钱人家也只是垫的垫子多一些,讲究一些而已(如后藏贵族帕拉家的庄园遗址中的陈设)。这一习俗来源于戒律“近住八戒”中的“不坐卧高床戒”。这一戒条对床垫的高度未做明文规定,但是在“九十单堕罪”中有一条规定比丘的“床脚高度不可超过一肘”。比丘的床高尚且不能超过一肘,俗人的床垫应该更低一些才能显示出对出家人的尊敬。在现代社会,藏人早已习惯于用床和椅凳等家具,但仍然没有改变不坐卧高床的旧习,藏式床仍比普通的床略低。
4、在行为举止方面
藏人在行为举止上十分讲究谦恭和礼数,其中有许多规矩也源自戒律中的规定。比如,“一百一十二恶作戒”中规定:不得双手叉腰行,不得举踵以趾行,不得摇身掉臂行,不得比肩行,不得携手行,不得左顾右盼,而应眼睛平视前方一轭木之处等行姿;不得放身猛坐,不得跷膝而坐,不得交勾双脚而坐,不得伸腿舒足而坐等坐姿;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人在高座好座,己在下座恶座;不高声喧哗,而应轻言慢语;不弃大小便及涕唾于水中和青草上,见面合十行礼以示尊敬;不跨越他人而过;男女不得挨近坐等等。受到这些言行约束的影响,藏人普遍具有内敛、自律、谦恭的行为举止特点,卫藏农区尤为突出,牧区和其他藏区因生活环境和性格特点的差别而略为豪放一些。
(三)对岁时历法的影响
戒律中对岁时历法的划分十分详尽和复杂。对一年从何时开始,一般有六种算法:①以《缘起经释》为准,霍尔历八月十六日为一年之首。②以《日精经》为准,卡切班钦、那塘巴等人认为霍尔历九月十六日为一年之首。③萨迦班、钦和宗喀巴大师以《俱舍论》为依据,认为霍尔历十月十五日夜未天明时为前一年末,秋季末,十六日天明为新年之首,冬季之初。④天文历算家们认为霍尔历三月黑月为一年之首,因为该月十五日为哲蚌寺时轮法会开始之日。⑤五行运算家认为霍尔历十一月上弦一日为粗算的一年之首,冬季日影回轨之时为细算的一年之首。⑥《金光明经》、《四部医典》以及中国元历(霍尔历)、藏历等一致以霍尔历一月一日为一年之始。
依照《俱舍论》与《律经》的说法,以霍尔历十月下弦一日为一年之首计算,有四种划分一年时节的方法:①为了更衣方便,可将一年分为三季。②为了与世间的看法一致而将一年分为四季。③为了分清早晚夏而将一年分为五季,此种分法中没有秋季,而以果实丰收、树木葱郁、雨量充足的时期为晚夏。④为了计算“长净”日的方便(每两个月有一次为期十四日的“长净”),将一年划分为六季,分别为冬、暮冬、初春、仲春、夏、秋,每一季两个月。
“长净”期开始之日为霍尔历十一月二十九日,一月二十九日,三月二十九日,五月二十九日,七月二十九日,九月二十九日。这四种不同的时令划分方法中的第一、三、四种都是为配合戒律的守持而制定的,其中有的方法显然是为适应印度的炎热气候而制定的,并不适宜在藏地实施。历史上沿用下来的传统的藏族岁时历法计法一般分为六季,即春季、阳春、夏季、秋季、初冬、后冬。这种划分法是适于藏地寒冷气候的。
戒律当中对时辰节气的计算方法也成为藏人的计时标准。一日时辰亦有不同划分法,一种以须弥山为中心,将四周分为十二宫,从北方开始顺时针依次为射手、摩揭、宝瓶、双鱼、白羊、金牛、双子、巨蟹、狮子、室女、天秤、蝎子。日月在每一宫出现一次,轮完一圈为一年。每一宫的三十分之一为一天。另有一种算法是以一个成年男子三百六十次呼吸的时间为一小时,六十小时为一天。一年中,霍尔历八月八日日夜长短相同,十一月八日冬至,五月八日夏至。戒律中如此多样的时令划分法对丰富和完善藏族的岁时历法提供了借鉴,有的划分方法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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