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婚姻家庭
婚姻景颇族基本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景颇族现行的亲属称谓,反映了曾经存在过的亚血缘婚姻的残余。如男子对自己兄弟的子女,或子女对自己姊妹的子女,都称“我的孩子”;同样,子女对父亲的兄弟都称“父亲”,对母亲的姊妹都称“母亲”。这便是远古时代景颇族甲氏族一群男子与乙氏族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群婚关系。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各自排除了自己的同胞兄弟姊妹。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建立起来的家庭,即摩尔根所说的“普那路亚”家庭。新中国成立前,景颇族这种亚血缘的婚姻关系已不再存在,而实行单方姑舅表的通婚关系,即舅家的女儿生下来就是姑妈家的儿媳;相反,姑妈家的女儿是绝不能嫁给舅家的儿子,即所谓“血不倒流”的婚姻规则。实际上,婚姻集团是以姓氏为基础,并不局限于家庭,这就形成了景颇族社会中所谓的“姑爷种”和“丈人种”,景颇语称为“木育”、和“达玛”。这种婚姻关系一般要3个姓氏才能联结成环状婚姻系统,实际一姓氏可与3、5个其他姓氏结成“姑爷种”或“丈人种”的关系。到了近代,婚姻关系只要排除同姓,或认为在历史上是兄弟或有血缘关系的姓氏之外,均可通婚,但必须遵守姨表不婚,若违反了“同姓不婚、姨表不婚”的原则,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景颇族妇女丧夫后,只能转嫁给亡夫家庭或家族中的男子,而且不计较辈份,这往往造成多妻现象。景颇族的群婚残余现象还表现在婚前性关系的自由。村寨中建有“公房”,供青年男女“恩拉达卜”(景颇语)或“干脱总”(载瓦语,汉语意为“串姑娘”)之用。未婚女子怀孕后,可以指腹认父,私生子在社会上不受歧视。这种“公房”制度,严禁同姓或不能建立婚姻关系的青年男女一起参加。但景颇族青年男女在结婚上并不自由,一般由父母包办,盛行买卖婚姻,结婚后很少有离婚的。凡是男方提离婚经调解无效离了婚后,女方家不退赔男方原定亲、定婚和结婚时所支付的一切彩礼;若女方提出离婚,离婚后要如数退还上述聘礼。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青年男女恋爱自由已逐渐成为景颇族婚姻关系确定的主流。
景颇族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况且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般是平等的,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但在社会上,妇女的地位则低于男子。在家庭里,父亲是家长,子女从父姓,世系按父系计算。父母与子女间有抚育和赡养的责任,一般除幼子、独子外,有几个儿子婚后都是另建家庭,与父母分居,独立生活,家财,平均分给各子一份。幼子和独子留住祖房,赡养父母,继承父母留下来养老的产业和自己分得的财产。景颇族比较重视幼子,财产大部分由幼子继承。长子结婚后,即与父母家分离,另立门户。分居时可分得一些生活用具,但重要的生活、生产资料一般都留给幼子,作为抚养幼子和父母养老送终之用。若幼子和父母偶遭意外灾难,分居诸子要主动前来扶助,且有承担部分经济或物质的义务。夫妻有女无子者,可以招婿入赘,但女婿不改姓,所生子女也从父姓。无子嗣的,可以收养子,养子与亲生儿子一样,要赡养父母,可继承财产。
5、生育习俗
景颇族妇女临产前,一定要请一位子女双全的妇人来接生,新生儿一落地,就要请老人为小孩拴线。如果说生的是男孩,老人将红线拴在婴儿的右手腕,生的是女孩则拴在左手腕。在拴线的同时,老人还要为婴儿取名,据说,婴儿被拴过线,取上了名,是表示他(她)已来到人间。
为婴儿拴线命名后,紧接着还要请前来帮忙的老人为新生儿祝福,念吉利语。这种祝福方法很有景颇族特色。
在小孩出生后的7天内,要举行传统的“卡布布”活动,这天,产妇由寨中两位老妇陪伴,去水边洗东西。从这天起,产妇就可以出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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