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草生而锄地”法律中的环境意识
蒙古族不仅利用宗教的、习俗的手段对大自然加以保护,而且还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自然生态。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其中的部分内容开启了蒙古人生态观念向法制化过渡的先河。随后的各代皇帝或部落首领遵照这个传统,把生态保护内容进一步扩充或更加具体化。
元代的一些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至元条格》、《通制条格》、《元典章》、《元史》中的相关部分等)、《阿勒坦汗法典》、《喀尔喀七旗法典》、《卫拉特法典》、《喀尔咯吉如姆》、《阿拉善蒙古律则》等一系列法典,其中都有保护畜群、保护草原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基本确立了符合自己文化、习俗传统的法律体系,为古代蒙古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约孙时期的习惯法传承古老习俗规定:“禁草生而锄地”;“禁遗火而燎荒,违者诛其家”。《大扎撒》规定:“禁浸溺于於水中,或藏匿灰烬之上。”在灰烬上溺尿,尤其在新灰、热灰上溺尿,容易迸发火星,在无遮挡、风大的大草原上很容易引发草原荒火。“春夏两季人们不可以在白昼入水,或者在河中洗手,或者用金银器皿汲水,也不得在原野上晒洗过的衣服……”这条规定主要是节约水,杜绝浪费。
一般情况下,人畜饮水尚不足,如果在饮用水中溺尿,污染了水源,容易使人畜得病。元朝统一中国前,蒙哥汗下令:“正月至六月尽怀羔野物勿杀。”元朝《刑法志》规定:“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正月五月,各禁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元朝忽必烈皇帝下令规定了禁猎区和禁猎种类。禁止捕杀野猪、鹿、獐等动物,保护天鹅、野鸭、鹘、鹤、鹧鸪、鹰、秃鹫等飞禽。几乎所有元代统治者都下达过保护野生动物的法令。
1251年,蒙哥汗登基之时,就颁诏天下:”不要让各种各样的生灵和非生灵遭受苦难。对骑用或驮用家畜,不许用骑行、重荷、绊脚绳和打猎使它们疲惫不堪,不要使那些按照公正的法典可以用作食物的(牲畜)流血,要让有羽毛的或四条腿的、水里游的或草上(生活)的禽兽免受猎人在中国王朝史上,帝王登基都有释放囚犯以示仁慈的惯例,但对自然之物如此的情感关怀却实为罕见,这部诏书可称为世界第一部生态保护宣言。充分反映了游牧文化独特的传统和价值观,从中我们看到,游牧人是大自然的骄子,游牧人与自然始终保持了天然的和谐关系。
如果说宗教信仰源于人的心灵,是自觉、自律的行为,而这些成文法规法典是强制、他律的,和游牧民族传统习惯法一起,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自然保护意识上升为游牧人的民族意识。生态保护和环境安全意识成为游牧民族的民族意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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