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青年男女婚前有较大的社交自由,婚后男女之间的交往则有所限制,一是社会舆论的顾忌,二是怕伤害夫妻感情影响家庭和睦。离婚是每一个民族都存在的现象,藏族社会亦如此。
因婚后感情不和或其它原因(多因有外遇)常导致离婚。传统的离婚并无成文的法律手续,一般并不经过官府和头人,往往经亲友劝阻无效便正式分离。只有当分割财产引起纠纷时才由头人或官府出面调解和裁决,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夫妻分手时,原则上女子的嫁妆要带走,家庭财产按当时家庭成员人数均分,孩子则多为男孩归父亲,女孩归母亲。妇女离婚和再嫁有较大的自由,并不受舆论的非议。再婚时,一般不再举行婚礼,即使举行婚礼也较简单。
五、几种特殊婚制
在传统藏族社会,除一夫一妻的单偶婚为主要婚姻形式外,还存在一定数量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多偶婚制。在一夫一妻婚的缔结过程中,招赘婚也有较大的比例,表现出与其他民族在婚姻制度方面的不同特点。
招赘婚。招赘婚即男“嫁”女家。社会舆论对“娶妻”还是“招婿”并无好坏优劣之分,视同一样。是女婿入赘还是女儿出嫁由双方家庭商定,有时还要通过星相师确定。一般情况是招赘的人家往往没有儿子,缺乏劳动力,通过招赘解决劳动力问题。也有的是疼爱女儿,不忍心女儿远嫁而招婿组成家庭。招赘婚的说亲、订婚的婚礼同娶妻婚的仪礼基本一样,女婿在妻家地位同其家人。
一妻多夫婚。一妻多夫婚在藏族社会是仅次于一夫一妻婚的另一种婚姻形式。在传统的西藏社会,这种婚姻形式占的比重较大。“据本世纪五十年代初的调查,旧西藏一妻多夫家庭占24%,一夫多妻家庭约占5%,实际情况超过这个比例”。一妻多夫婚在西藏各地都有,但分布不平衡,昌都地区的比例较大。
“据色扎部落头人泽丁扎巴回忆,民改前他所管辖的丁青宗色扎部落约500户,估计一妻多夫家庭超过50%”。“宁静宗巴洼村(现芒康县宗溪乡的一部分)头人泽仁顿珠回忆,当时村里一妻多夫家庭比例大大超过一夫一妻家庭”。民主改革至今,一妻多夫家庭在西藏农牧区还有一定数量存在。
据西藏大学1988年的调查,西藏农牧区的一妻多夫家庭占调查家庭总数(753户)的13.3%。而昌都地区有关单位1996年对芒康县二区一镇23个乡进行了调查:“全县总户数为10875户,总人口70149人,一夫多妻家庭472户,占总户数的4.34%。1980年以后形成的有157户占总户数的1.44%;全县一妻多夫的家庭有4579户,占总户数的42.27%,其中1980年以后形成的家庭1715户,占总户数的15.77%。”
1999年4月,对贡觉县相皮、哈加、漠洛、拉脱、阿旺、则巴六乡调查显示:“六乡有居民4753户38515人,其中一妻多夫家庭就有3201户20245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67.3%和52.7%”。一妻多夫婚在昌都的丁青一带也有较大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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